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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托儿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全

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常规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落实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条各类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观察室。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并符合《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见附件三)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全日制托儿所收托儿童75名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75-l00名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以后增加50名儿童增设兼职保健人员l名,l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

(二)寄宿制托儿所(包括寄宿班)收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夜间值班须有医务人员)

(三)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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