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执行后当事人再次侵权如何处理
廖小安
[案情]
杨晓华与杨祥芳系同胞兄弟,两人住房相连,在通往两家房屋的通道原来建有一门楼,后被杨祥芳在建房时进行了拆除,2003年10月杨祥芳在原门楼处又修建了一门楼,并在其住房与杨晓华住房间空地处修建了一堵围墙,杨晓华认为杨祥芳的行为修侵犯了其通行权,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2004年3月2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杨祥芳于2004年4月6日前拆除其与杨晓华住房之间的围墙,且今后不得在该处重建围墙。后因杨祥芳未依协议拆除该围墙,经杨晓华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杨祥芳对该围墙进行了拆除。但2007年底,杨祥芳又在原地修建起一围墙,杨晓华故申请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分歧]
对法院是否受理该执行申请,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已执行完毕,当事人应另行起诉,不应受理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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