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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

浙江省水运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3号令)、《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及立卷归档管理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

1第二章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配备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并保持其稳定;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有关资料应随工程建设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按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情况。

第八条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须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完成。列入省重点的、符合档案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

2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立项情况,转报部档案馆或省档案局。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派人参加。

申请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2.部立项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省立项项目:《档案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浙江省重点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浙江档案网下载);

3.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建设项目档案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三章

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九条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收集范围及归档单位按《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执行(见附件2)。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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