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三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
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
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2.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3.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对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确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均适用于本条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填报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3.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四条
(未完,全文共4097字,当前显示13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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