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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真实反映投资成果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以下称“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工程筹建之初,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共同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准备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技改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或不能独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协助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竣工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工程筹建开始,全面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做好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批,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作出批复。

第八条根据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修改,由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确认。

第九条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电源工程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三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第十三条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如确有概算内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费用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财务部门要对其资产先行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批准后,再根据审批后的价值对原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的概算投资,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概算为依据;实际投资,应根据正确的会计账面数据如实填报,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报告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以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工程质量应以质量鉴定部门正式验收鉴定书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执行概算为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应以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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