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11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做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应探索和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二、大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
(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做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贯彻实施工作,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五)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要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保证评标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要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六)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
三、切实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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