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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导向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促进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公示、审定,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二章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第四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宁波市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视文明单位创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制定文明单位创建规划、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广大干部职工能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等各项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结对共建、扶贫帮困,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做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思想基础。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的全过程。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重视抓好诚信建设,增强全体员工的诚实守信意识,防止出现不守信用行为。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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