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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宁波市文明单位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1、领导班子过硬,创建工作扎实。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班子主要成员经常过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2、业务水平领先,社会效益显著。生产经营单位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教育科研单位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团体,教学、科研成果优异,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服务性单位推行优质高效的规范化服务,业绩实绩和服务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认同率高,单位无因诚信、质量、服务等问题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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