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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明社区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文明社区是经宁波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反映社区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社区创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社区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年度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和参与建设文明社区活动。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明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财力保障体系。落实每30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的制度规定。按照“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1的要求,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工资评定晋升的政策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保证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全市职工上一年的人均收入。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绩效评估机制,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六条宁波市文明社区建设标准为: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社区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并积极做好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社区党员、团员在文明社区创建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区内设有党员咨询服务中心,并经常开展活动。社区居委会职能机构健全,工作人员配备到位,有专人负责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为主要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并落实工作责任,按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社区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形成“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搞、社会治安联防、服务设施联建、文体活动联办”的共建工作机制。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楼道、文明墙门、文明家庭、文明居民等创建活动,社区家庭参与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面达80%以上,乡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比例占本社区家庭总数的50%以上。民主自治机制完善,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2社区共建理事会、民主议事协商委员会等各种自治组织健全,订有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实行居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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