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至2012年专项资金支持重庆市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招投标、施工建设、核拨、验收、运行维护、监
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农村环境连片包括,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的“地理连片”、同种污染类型、同种治理措施或同一保护对
象的“同治连片”。
第四条(原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体现特色;层次推进,突出精品,系统打造;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保证效果”的基本原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长效追踪”的管理原
则。
第五条(对象范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农饮水净化、村庄垃圾收运系统、村民聚居点污水处理、村民散户污水治理示范、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次级河流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及生态修复措施、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无主工业渣场整治。
第六条(各级责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行政村(含涉农居委会,下同)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为业主。业主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进行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向国家申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会同市财政
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投入要求)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以重庆市主城区、三峡库区21条次级河流、统筹城乡示范区、大型饮用水库周边的连片行政村为重点实施区域,兼顾县城及建制镇周边、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生态系列创建区等区域。每个项目示范区域的农村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得低于2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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