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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7/31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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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环保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示范区域和问题村,实行专项补助和“以奖促治”。

第四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整合资源、确保实效”的基本原则。其项目管理和实施,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生活污水治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其它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第六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向省、市财政、环保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实施、资金配套、资源整合以及落实项目运行管理等。设区的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推进项目科学有序实施。

第七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联合下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市环保局、财政局确定示范县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和《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上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治办)。

项目申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域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配套承诺、涉农资金整合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省农治办按照“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符合《工作方案》,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县(市、区)的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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