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烟计[2009]1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9号)等有关文件,本着“明确职责、加强规划、严格程序、强化监管”的原则,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科研、教育和多元化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形成资产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及其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按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拟建项目进行计划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后勤保障设施、仓储设施等建设和购置项目。
建筑物的维护加固、设备的大修理等维护性工程以及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和设备等购置不在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列。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复的投资项目并已安排投资且本年度需要继续安排投资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获得项目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本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处于调查、规划、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前期阶段。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除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部门协同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制订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编制烟草系统中长期投资规划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生产力布局、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
(三)审核行业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机关各二级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专家论证、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评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项目全过程审计、总体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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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其所批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
(五)负责行业土建、工艺、技术经济等专家队伍的建设以及烟草系统投资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直属单位管理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按时编制、申报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本单位项目申请。
(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审查批准国家局、总公司授权的限额以下项目的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负责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按照项目的批复要求,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变更、质量、投资控制、安全等工作,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四)加强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职责:
(一)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订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申请。
(二)按照项目审批单位批复的生产能力、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易地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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