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
(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
(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
(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全称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项目建设预期达到的目标、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编制过程简述;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设计方案;
(六)公用工程(水、电、气、通信、道路等);
(七)节能分析;
(八)环境影响分析;
(九)消防和劳动安全;
(十)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十二)项目招标内容,包括招标组织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十三)估算总投资与资金筹措;
(十四)经济影响分析及社会影响分析;
(十五)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不需进行节能专项评估的项目除外);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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