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制定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事项的建议权,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等级评定。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或参与协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及社会办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连锁经营。其形式是由一家注册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应具备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性质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企业和公司化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民办非企业管理的,在民政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各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应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审批登记、分级管理的属地化管理原则。省级批准设置的大型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增养老床位数应纳入机构所在地养老床位发展规划,并接受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同时享受当地制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民政部门应当联系、协调卫生防疫、公安消防、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
第十条
设置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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