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苏府办„2006‟40号
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
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和《苏州市城区养老援助服务操作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单位及平江、沧浪、金阊区政府遵照执行。其他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自行操作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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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
扶持操作办法(暂行)
根据《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符合非营利性规定条件经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机构。
第二条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按服务功能分自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依赖他人护理)、半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全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和综合性四种类型。除政府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可用“ⅩⅩ福利院”、“ⅩⅩ敬老院”的名称之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一般采用“苏州市ⅩⅩ区ⅩⅩ养老院”、“苏州市ⅩⅩ区ⅩⅩ老年公寓”、“苏州市ⅩⅩ区ⅩⅩ护老院”、“苏州市ⅩⅩ区ⅩⅩ护养院”等名称。
第三条
要求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养老机构,须由举办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性质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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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须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二)区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社会福利养老设置规划和材料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对同意筹办的发给“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并根据建设规模,在筹建批复书上注明有效期(半年一档),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申请人在批复书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筹建,结束后向区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性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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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表格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申请表(由登记和认定的民政部门统一提供);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筹建期超过批复书有效期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养老机构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至少三年以上);
4.规划、建设、消防、卫生防疫、污水排放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岗位设置名单以及有效证件、健康状况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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