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5篇
【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安部令第81号【发布日期】
2005-12-06【生效日期】
2006-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8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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