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5篇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置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
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未完,全文共2146字,当前显示6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