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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电台申请书

【法规名称】

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8-2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

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系指以专供大专校院广播电视、新闻、大众传播、传播科技等相关科、系、所之教学与实习需要而设置之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电台)。

第3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本办法所定事项得委任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办理之。

第4条

电台之设置、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营利之行为。

二不得供设置目的以外之用。

第5条

电台分为使用假天线与设置天线两类。

申请设置电台时,应由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后,检具该机关同意函向交通部

申请设置许可及频率指配。

第6条

电台经交通部许可设置并指配电台频率后,申请人应于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报请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发电台架设许可证:

一交通部核准函影本。

二电台架设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一)。

三电台设备说明书,其内容应载明机件出品厂名、机件型号、机件原厂型录并附系统图,如属无线电设备部分应注明电功率、电台频率、发射方式,并附天线增益、位址座标、天线场型图等相关资料。(格式如附表二)。

四工程主管资历表(格式如附表三)。

五天线之铁塔架设于建筑物屋顶者,应检具开业建筑师或与建筑物结构有关之土木技师、结构技师鉴定之建筑物结构安全无顾虑证明书正本。

前项申请架设许可审查期间为三个月。

第7条

电台设置天线铁塔高度不得违反飞航安全标准及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四周禁止、限制建筑办法之规定。

天线铁塔之标志及障碍灯应符合航空障碍物标志与障碍灯设置规范之规定。

第8条

电台架设许可证有效期间为一年。必要时申请人得于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叙明理由,缴附原架设许可证,向交通部申请展期,展期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电台架设许可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电台名称。

二设置处所。

三发射机厂牌、型号、数量及功率放大器数量。

四电台频率范围。

五电台频宽。

六电功率。

七电台呼号。

第9条

申请人取得电台架设许可证,完成机器架设,其使用假天线者,经电信总局审验合格后,检具原领之电台架设许可证,向电信总局申请电台执照,经交通部核准后发给之;设置天线者,自行对电台内部系统运作、电波涵盖范围及干扰评估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应向电信总局申请审验。审验合格者,检具原领之电台架设许可证,向电信总局申请电台执照,经交通部许可后发给之。

前项审验之处理期间为三个月。

进行第一项之测试时,仅得发射测试用之测试音,用以量测辐射电场强度、评估电波涵盖范围与电波干扰情形,不得为其他使用。

电台测试时,不得妨碍其他电台之播放。

申请审验电台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发射机原厂出厂证明,国外输入者应附进口证明(证明文件至少应包含厂牌、型号、序号、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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