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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商大学„2010‟244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1—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

(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机构为:

(一)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等四家主办单位联合成立“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简称“实施办公室”)。校团委主要负责协调与经费管理工作,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各类项目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处主要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制定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及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负责本学院项目的指导工作,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包括人才、技术、法律、资金、设备和实验场地等综合资源支持

第三条申报条件为:

(一)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项目必须在本省的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每组人数不超过5人。鼓励专业交叉融合。

—2—

(二)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前。

(三)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或者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四)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数限于一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前2位)同期参与承担的“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五)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参加新的“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也不得因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项目

第四条申报对象为:

(一)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其团队。旨在培育一批大学生创新研究成果。


(未完,全文共3047字,当前显示9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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