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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团浙联〔2010〕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科技局、团委、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

(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我省高校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造就一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支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与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高等学校联合实施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

一、建设目标

以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为载体,不断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倡导和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和创新性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努力增强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培育和发现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

二、管理机构

为加强管理,省成立实施办公室、项目专家委员会,学校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一)实施办公室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等四家主办单位联合成立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简称“实施办公室”)。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协调与指导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团省委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项目专家委员会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分别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高校、院所、行业、企业的代表组成,负责具体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等。

(三)学校管理机构

各高校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及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工作,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包括人才、技术、法律、资金、设备和实验场地等综合资源支持。

三、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导向原则


(未完,全文共2776字,当前显示9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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