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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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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时,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占用数不得高于按人均100平方米核定的耕地数。

按有关规定认定后需要传承保护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古遗址、古树名木等,其占用的土地可单独增计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镇街对本辖区内的宅基地总规模控制负总责,市政府在年初对已经实现宅基地减量化或人均宅基地面积比全市平均数少的镇街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镇街统筹分配。

镇街分配农村更新改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少和未大拆大建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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