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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及【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义发{2009}84号文件】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在城西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有高层水平套房、垂直房两种模式,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批次的安排由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拆迁户的数量、被拆迁的占地面积、安置用地面积以及住房困难户等情况、制定具体分期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以及义乌市建设局批准的村庄规划为准。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及桥头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的宣传解释:做好新农村建设拆迁户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在册人口、分家立户、独生之女、婚嫁等情况的调查与核实;与拆迁户签订合同,接受安置房屋用地申请并对申请户进行资格审查,收集各种报批资料及拟定报批方案;配合土管部门确权和土地报批;协调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工程报批。建设工程定点放样。统一为拆迁户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申报登记发证;负责农村新社区建设中的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及规划的监督管理;高层公寓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

第五条

本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村集体公房占用土地及空闲地属集体所有,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旧房拆除腾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六条

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确认1.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按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上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两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

为准。

2.未发放两证的合法房屋,由农户提供有效依据,发证部门予以丈量审核确认

3.未经乡、镇及以上政府批准所建的违章、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土地及其他任何补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4.庭院、空基、天井、滴水、走廊、跳梁、阳台、悬臂楼梯等不计入用地面积

5.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房屋转让户,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仍应确认在原转让户内

第七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按下列用地标准安置。

1.1-3人小户安排108平方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以内,两人安排54平方以内,符合立户条件但未婚的人员安排90平方米以内。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以内。

2.4-5人的中户安置126个平方以内

3.6人以上大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

4.选择高层水平房的,按1:6的比例包括公摊面积,

5.在村庄建设规划批准前,旧房已经被司法部门查封、拍卖,实无房户的,可以按在册人口3人以下安排18个平方米的建筑占地面积。或者一套108平方米水平套房。

第八条

在册人口的计算及分家与立户

1.

拆迁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口计算[不包括集体户],其中,父母双方都是农业户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计一人,现役军人【不含提干】

在校学生、劳改人员,在迁出户口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计算为在册人口。有准生证,已出生但未申报户籍登记的应先申报再计算人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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