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设在总公司供水业务部,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公司申请公开尚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总公司的政府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公司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六条本公司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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