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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培养新型农民的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规范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培训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主要对务农农民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培养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思路,以村为基本单元组织培训。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部署,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发展要求,下达各省项目县(市、区、旗、场)(以下简称县)、示范村的数量及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

第五条由村提出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在各村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培训示范村。各县确定的示范村应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农民有强烈的培训需求,村里有基本的培训场地,能组织农民参加培训。

第六条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和示范村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实施县、示范村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要求,遴选项目县和示范村,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定。

第八条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结合示范村提出的培训内容和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培训条件,向县级项目办公室申请承担培训任务。

第九条培训机构向县级项目办公室提出培训申请,申请报告须附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培训对象、每次办班时间、每次办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和培训达到的目标等。

第十条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必需的师资、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绩;

(四)能够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进村办班开展培训工作;

(五)能够根据农时季节进村指导,随时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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