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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五篇范文

盘锦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提高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按年度验收各列入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所在的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的具体项目。

二、验收的内容

1.完成《项目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预期效果情况

2.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3.项目宣传栏、标识牌等落实情况

4.项目公示及村务公开情况,群众满意度

1.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派专人,组织、协调《项目方案》编制工作、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2.中央农村环保专项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规范性、及时性,执行“专账、专人”的资金管理情况等

3.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资金和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

4.项目区保洁队伍、维护管理队伍建设及日常运作情况

5.项目宣教工作落实情况

(三)对项目区县(自治县)按以下内容验收

1.成立区县级领导小组,落实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与区县级考核

2.项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示情况

3.中央农村环保专项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报账制执行情况

4.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执行“专户、专账、专人”资金管理情况、环保局落实专人实施驻村管理以及招投标组织管理情况、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落实项目村垃圾收运机制情况

5.建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将项目运行维管费纳入各年度区县级财政预算。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考核机制、问责机制。

6.落实、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情况

7.各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情况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9.项目建成后的治理成效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考核标准

参照《辽宁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各项目村须达到以下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四、验收程序

(一)区县级自验1.示范项目在各项目村工程竣工后,向县环保局提出区县级自验申请

2.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参照上述验收内容,以行政村为基础单位,对示范项目完成项目情况开展区县级自验,并完成各项目县级自验报告

3.对县级自验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环保局向项目所在村镇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二)市级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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