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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牛春辉

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申请执行人是有条件地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是无条件地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则享有调查权。尽管这项规定在当时是填补了法律上的漏洞,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现在看来就显得不够完善了。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在制订当中,其中该法草案的第一稿、第二稿均辟专章或专节对此问题进行规定,想必将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传统的执行观念强调法院负责,执行改革的观念中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对此,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及有关案外人来共同承担责任,且承担责任的基本顺序应当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有关案外人。

1、被执行人的责任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首先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是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延伸。

从法理上讲,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就应自觉地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若其不能按期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则应主动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这是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实践中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导致对方提起了执行程序。因此,在执行程序伊始,被执行人若非立即履行义务,就应负担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责任。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要么主动履行义务,要么提供一定的财产保证执行,要么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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