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蒙山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三章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四章明码标价
第五章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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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办法》和《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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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
2、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住宅小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配套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2、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
4、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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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6、各类市场主要用于停放的配套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参照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定价方式执行。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道路停车累进加价”、“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特定时段免费”的原则,实行区域差价、时间差价的收费政策;
(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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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
(未完,全文共5743字,当前显示14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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