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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82005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日期】

1997-07-18【生效日期】

1997-07-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畜屠宰的管理,维护家畜产品市场秩序,防止病害传播,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犬;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的胴体、头、蹄、脏器。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南宁市副食品局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邕宁县、武鸣县贸易局和郊区副食品局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农业、公安、卫生、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对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二章屠宰场(厂、点)的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屠宰场(厂、点)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立。

第七条第七条开办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屠宰场(厂、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屠宰场(厂、点)的选址、设计必须报经规划部门批准;

(二)屠宰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无交叉污染;

(三)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内脏整理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及粪便、污水物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粪便、污水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工作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及运输工具;

(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工人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


(未完,全文共2721字,当前显示8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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