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员工医疗期的界定与权利
一、专题界定
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主要是医疗期是什么,医疗期的时限、确定、医疗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关于工资待遇等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以及医疗期结束后,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引起的特殊问题,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二、名词解释
1.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水平。
三、案例分析:
1.企业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要看医疗期是否已满
【案例】
王某1989年到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工作,1999年6月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评析】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2.医疗期间,职工禁止从事第二职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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