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4〕19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市价格
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暂行办法》分批对暂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作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二○○四年九月八日
1附件: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政府定价目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尚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
原有项目中价值较高、确需在项目价格外另行收费的仪器、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等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卫生局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第五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确为新增项目。
(二)与原有同类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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