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号:内劳社办字[2005]280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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