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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70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煤炭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晋煤安发【2012】

1号)文件中提出的“摸清水”的要求,按照我省2012年煤炭工作会议的安排,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规范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落实和完善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防治水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全省水害事故的发生,对我省生产矿井2012年防治水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防治水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要求配备1-3名地质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水机构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每个生产矿井至少配备1-3名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各生产矿井要建立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各煤矿企业要配备包括200米钻进能力以上、不同钻距的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和物探设备。

二、基本摸清各生产矿井水文地质情况。重组整合后保留的矿井要通过小窑调查、地面踏勘、物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的位置和水量,做到采掘前水害位置基本清楚、水量估算基本准确、预防措施到位。煤矿自行通过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采空积水范围,必须由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具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报告后方可进行开拓部署。对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未提交专门的水文地质报告和未进行承压开采可行性研究的矿井不得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开拓和回采。目前已经进入承压区回采的矿井,要由其主体企业或煤炭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订承压开采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开采;现采区回采的同时立即补充专项水文地质勘探,截止2012年底仍未提交本矿井水文地质报告的煤矿,不得在承压开采区组织生产。

三、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省厅有关探放水的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确保探放水优先作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要求和“探掘分离”管理规定,探放水作业队伍在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与掘进队、回采队、通风队、瓦斯抽采队和注水队合并管理,并不得以抽采孔、注水孔代替探水孔。未经探放水确认安全的开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生产作业。对不按设计和规程、措施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前距离小于规定的,要停止作业并上报跟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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