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实施整改】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决定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且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四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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