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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根据2010年9月颁布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省外具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的问题

1.资质标准要求:

省外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入琼必须满足以下规定的资质标准,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

2.人员规定:

(1)省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入琼工作人员规定: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1-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分别不少于1人。


(未完,全文共1658字,当前显示4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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