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
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甘建建[2007]155号
各市、州建设局,省属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办理进甘备案手续。
第三条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的进甘备案,并对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之前,必须先办理进甘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
(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的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经营、技术、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管理员等)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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