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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琼建城[2011]153号)

2011-07-18上午10:07:26总点击数:1732本月点击数:1732本周点击数:1732今日点击数:8

各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城建处反映。

联系人:李华忠

联系电话:6537230565356592(兼传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第四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的,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六条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

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一家。

第七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时,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八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九条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十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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