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长大校发[2007]56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化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其它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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