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9年1月7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决定,从2009年1月8日起执行新的《东南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原《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废。
附件: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〇年三月四日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或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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