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办好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以奖代投”财政补助资金,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水利工程。为规范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投项目分年度实施,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主要用于补助小山塘、小渠道河港、小泵站、小堰坝、小涵闸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各乡镇要加大财政投入,发动受益村组、农户和其他组织筹资投劳,确保项目建设的投入需求。
第四条以奖代投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以灌区、村组或水系为单位开展示范点建设,山丘区以山塘、堰坝、人工渠道、天然河港建设为重点,湖区以泵站、涵闸、渠道建设为重点,形成完整的灌排体系。
第五条以奖代投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建设,在明晰产权、落实小水利建后管护机制的基础上开展,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区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邀请区人大对以奖代投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八条以奖代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绩效考核。
第二章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具体范围为:
(一)山塘新建或改造。
(二)万亩以下灌区、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灌溉渠道、控排面积100亩以上2立方米/秒流量以下的排涝渠道新建、改造、清淤、硬化,天然小河港的清淤护岸。
(三)新建或改造100千瓦以下的固定机埠。
(四)新建或改造河渠上的堰坝
(五)新建或改造河湖渠道堤防上的水闸和涵管
第十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对象为筹资投劳落实到位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以奖代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五小”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等。补助标准为:
(一)山塘工程。清淤和加固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立方米补助,护坡和涵管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二)渠道工程。渠道硬化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人工渠道清淤(含新开渠道)区分渠道大小、工程量多少按2-6元/米补助;天然小河港清淤按方量6-8元/立方米,砼、浆砌石等护岸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三)机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机房、机电、配电设备、供电线路、进出水管道、引水渠和进水池、出水池和出水渠道等,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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