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8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扩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6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5年5月1日起(以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可以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新建(含有土石方施工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建设地点涉及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怀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监理项目,应当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阶段
市、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项目入场时,应当提示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及时办理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并在编制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时增加相应内容。
三、招标阶段
1.《应用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b废标条件”b1.17修改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单独列项,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应用文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义务”“2.8其他义务”修订为: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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