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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标

题】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容分类】

房屋拆迁管理

【颁布日期】

2007-4-25【实施日期】

2007-5-1【失效日期】

【文

号】

津国土房拆[2007]36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条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五条拆迁项目确定后,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上发布信息,将拆迁项目、范围、面积、户数和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拆迁评估作业申请。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报名时限结束后,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核实申请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第六条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负责组织抽签活动,并做好整个活动的音像资料记录。抽签活动可以邀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参加。拆迁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机关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选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委托书,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委托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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