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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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