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河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煤矿安全培训资质,从事法定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颁发、监督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
第四条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监察分局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经省局初审,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报省局审批、颁发,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其所在单位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总则
1第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第八条
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煤矿特种作业的范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专职教师是指与申请单位建立有固定劳动人事关系,承担安全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兼职教师是指签订聘用合同的其他单位煤矿专业人员。专兼职教师专业结构应与申请的培训范围相适应。
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未完,全文共4024字,当前显示13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