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臵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医院医务部负责。
二、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须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臵),接受社会监督。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五、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六、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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