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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

六、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3、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4、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5、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7、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9、射线装置使用程序

10、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1、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2、放射治疗意外应急预案及处理方法

13、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及管理组织

14、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15、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与职责

16、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能从事放射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为2年

四、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八、职业健康检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九、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及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二)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检测与评价档案,并将每次检测数据登记在册,妥善保存

(三)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五)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放射诊疗场所应保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

(五)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七)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

(八)建立放射防护检测档案,档案由专人妥善保存

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一、当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报告

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

发生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在2小时内向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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