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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

管理规定(暂行)

(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西安市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公示。

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已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

第五条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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