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东光县海瑞达化工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采购单位和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及库存情况,向采购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和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四条
采购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6)购销合同;
第五条
采购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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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