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文件
沪水务„2008‟30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崇明县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5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抄送:上海市档案馆
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汛、航道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上海段从事采砂(以下简称长江采砂)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长江河道上海段范围是指。西起本市与江苏省的长江省市行政交界线,东至长江口原50号灯标(东经122°35′31″,北纬31°06′11″);北起本市与江苏省的长江省市行政交界线,南至芦潮港。
第三条(采砂许可制度及其原则)
本市依法实施长江采砂行政许可制度。长江采砂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实施长江采砂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崇明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论证制度)
本市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采砂规划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座标以及近期的水下地形图;
(三)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四)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对航道、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七)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八)论证的主要结论。第七条(许可条件)
从事长江采砂许可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市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二)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三)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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