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朝天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朝天区防震减灾局是本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
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本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验收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抗震设防)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可研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1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抗震设防能力。
〈三〉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设防的要求。
〈五〉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六〉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区政府审批乡、村规划、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宅基地,应当符合选址科学、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的要求。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前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
(一)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工程;
(二)国家地震、铁路、交通、广电、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发布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地震部门联合发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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