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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淄博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11〕23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

为做好我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淄博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其中,附建式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应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所在的建筑。

第六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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